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需向闫某清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补偿金、法律费用及鉴定费共计429300元。
基本案情
闫某清在某县第三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时,不幸被高空坠落的工字钢砸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三建公司此前已为该项目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主张,闫某清并非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条款中“从业人员”需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同时,闫某清已从包工人王某处获得60万元赔偿及全额医疗费,损失已得到弥补。法院指出,根据保险条款释义,“从业人员”包括短期工、临时工等,闫某清在三建公司工作,由该公司发放工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业人员。王某的赔偿协议明确60万元为额外赔偿,三建公司已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闫某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免除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闫某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需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且一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无需劳动仲裁前置。关于鉴定问题,保险公司虽质疑但未提交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一审法院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计算赔付金额,并无不当。
针对医疗费部分,保险公司称,闫某清的医疗费已由王某垫付,不应再赔偿。法院指出,王某自愿垫付医疗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按限额赔付。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对企业推进安责险和职工依法维权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本案受伤职工闫某清的代理律师之一李水全律师表示,新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对职工权益保护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变化:一是保障范围的扩大,明确安责险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二是保障力度的提升,将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提升至40万元,部分地区已提升至80万元。三是事故预防服务的强化,保险机构需协助被保险人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并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
(河北工人报记者 贺耀弘)

